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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 oN$=]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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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#o@5RK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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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社部发[2008]3号 MHQ_v7fw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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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v_!$WCV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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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@ag`:zL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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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y;'k&D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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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--rc=uCKT:
A=8!r6A: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7A|*@3: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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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#&]{'<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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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6=1iO=e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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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 z\CHu<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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